编辑: 王子梦丶 | 2019-07-08 |
7 定的含义.该用语在任何情况下应包括附属于不动产的财产,农业 和林业所使用的牲畜和设备,有关地产的一般法律规定所适用的权 利,不动产的用益权以及由于开采或有权开采矿藏、水源和其他自 然资源取得的不固定或固定收入的权利.船舶和飞机不应视为不动 产.
三、第一款的规定应适用于从直接使用、出租或者任何其他形 式使用不动产取得的所得.
四、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也适用于企业的不动产所得和用于 进行独立个人劳务的不动产所得. 第七条 营业利润
一、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但该企业通 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除外. 如果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缔约国另一方进行 营业,则其利润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应仅以归属于该常设机 构的利润为限.
二、除适用本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外,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设在 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应将该常设机 构视同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从事相同或类似活动的独立分设企业, 并同该常设机构所隶属的企业完全独立处理,该常设机构可能得到 的利润在缔约国各方应归属于该常设机构.
三、在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时,应当允许扣除其进行营业发生
8 的各项费用,包括行政和一般管理费用,不论其发生于该常设机构 所在国还是其他地方.此规定适用时应受国内法限制.
四、如果缔约国一方习惯于以企业总利润按一定比例分配给所 属各单位的方法来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则第二款规定并不妨碍该 缔约国一方按这种习惯分配方法确定其应税利润.但是,采用的分 配方法所得到的结果,应与本条所规定的原则一致.
五、不应仅由于常设机构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或商品,而将利润 归属于该常设机构.
六、在执行上述各款时,除有适当的和充分的理由需要变动外, 每年应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
七、利润中如果包括本协定其他各条单独规定的所得项目时, 本条规定不应影响其他各条的规定. 第八条 国际运输
一、 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利润, 应仅在企业 实际管理机构所在的缔约国征税.
二、海运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船舶上的,应以船舶母港所 在缔约国为所在国;
没有母港的,应以船舶经营者为其居民的缔约 国为所在国.
三、在本条中,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利润特 别包括:
(一)以光租形式租赁船舶或飞机取得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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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使用、保存或出租用于运输货物或商品的集装箱(包括 与运输集装箱有关的拖车和设备)取得的利润, 上述租赁、使用、保存或出租,根据具体情况,应是以船舶或 飞机经营的国际运输业务的附属活动.
四、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也适用于参加合伙经营、联 合经营或者参加国际经营机构取得的利润. 第九条 关联企业
一、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
(一)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 管理、控制或资本,或者
(二)相同的人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 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 两个企业之间商业或财务关系的构成条件不同于独立企业之间 商业或财务关系的构成条件,并且由于这些条件的存在,导致其中 一个企业没有取得其本应取得的利润,则可以将这部分利润计入该 企业的所得,并据以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