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 2019-07-08 |
二、缔约国一方将缔约国另一方已征税的企业利润――在两个 企业之间的关系是独立企业之间关系的情况下,这部分利润本应由 该缔约国一方企业取得――包括在该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内征税 时,缔约国另一方应对这部分利润所征收的税额加以调整.在确定 调整时,应对本协定其他规定予以注意.如有必要,缔约国双方主
10 管当局应相互协商. 第十条 股息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 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 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 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 5%.缔约国双方主 管当局应协商确定实施限制税率的方式. 本款不应影响对该公司支付股息前的利润征税.
三、本条 股息 一语是指从股份或者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的 其他权利取得的所得,以及按照分配利润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 法律,视同股份所得同样征税的其他公司权利取得的所得.
四、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作为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支付股息的 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另一方,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 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 务,据以支付股息的股份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 不适用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适用 第七条或第十四条的规定.
五、作为缔约国一方居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