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2019-07-09

四、 乙方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内收到传真申请, 传真内容不清晰或不明确且甲方未主动联 系乙方的, 乙方可在办理委托前根据甲方预留的联系方式联系甲方指定人员, 若联系不到相

2 传真交易协议书 关人员,乙方可不予受理.

五、甲方在发完传真并经电话联络乙方确认后,应在传真交易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 将加盖预留印鉴的申请表原件及相关附件原件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寄送至乙方. 若乙方在甲 方发出传真后三十日内仍未收到上述资料原件,乙方将有权不再接受甲方新的传真申请. 第四条 免责条款

一、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及非乙方所能控制的意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 策变化、 线路故障等) 而影响甲方申请的实施, 乙方不承担责任, 但应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 尽可能地降低意外事件的影响.

二、 乙方对于甲方传真申请表中印鉴是否真实及委托是否甲方真实意愿不承担法律责任.

三、因通讯线路故障、通讯技术缺陷、电脑黑客或计算机病毒等原因造成交易系统无法 正常运转而影响传真交易的实施,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四、甲方对传真程序产生误解、甲方传真设备与传真交易系统不匹配,或甲方操作不当 无法下达申请或申请失败,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确定的其他乙方免责事项;

六、 甲方确认已清楚使用传真交易可能存在的风险, 并自愿承担该种风险所导致的损失. 第五条 协议的效力

一、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具有双方签章的传 真件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若因有关法律法规和产品合同、 招募说明书及其他双方应共同遵守 的文件发生修订, 本协议与之不相符的条款自行失效, 但本协议的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二、本协议发生下列情况时终止:

(一)双方书面同意终止;

(二)甲方撤销直销交易账户;

(三)甲方违约,另一方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

三、乙方保留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的权利.

3 传真交易协议书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因本协议或因本协议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双方均有 权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甲方: 乙方: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签章: 签章: 年月年月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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