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 2019-07-09 |
25、出租汽车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由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 责令其部分或者全部车辆停止营运三日至十五日,直至取消其出租汽车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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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 道路运输证或者 使用伪造、变造车辆号牌和营运证件非法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营运秩序. (√)
27、经出租汽车经营者同意,出租汽车驾驶员聘请其他驾驶员从事营运,被聘请的驾驶员应当取 得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但不需办理服务监督卡.(*)
28、出租汽车驾驶员聘请的驾驶员违法违规营运的,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承担承运人的责任.(*)
29、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全额出资购买车辆,建立和完善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的经营机制.(√)
30、 出租汽车经营者与出租汽车驾驶员签订经营合同的合同期限不得超过经营权的有效期限. (√)
31、出租汽车经营者为了缩小经营险,可以向出租汽车驾驶员推行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等经营 方式.(*)
32、申请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企业和个人,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后,就可以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 运.(*)
33、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运送乘客.(√)
34、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根据乘客意愿,按照规定临时停车,方便乘客上下.(√)
35、机场、火车站、客运站、长途客运汽车站、旅游景点和其他主要客运集散点,应当设置出租 汽车营业站,营业站必须向所有出租车开放,对进站的出租汽车可适当收取管理费.(*)
36、乘客携带宠物(导盲犬除外),驾驶员可以拒绝提供服务.(√)
37、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正当理由也不得拒绝运送乘客.(*)
38、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中应携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 在车内规定的位置置放驾驶员从业资格 证和服务监督卡,张贴由市物价部门监制的标价签.(√)
39、醉酒者、精神病患者在有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要求乘车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提供服 务.(*)
40、乘客要求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驾驶员应耐心解释,一律不得终止服务.(*)
41、当出租车显示空车待租标志遇乘客租车时,驾驶员在问明乘客去向并为乘客选择线路却不载 客的行为,属于 甩客 行为.(*)
42、在禁停路段,遇有乘客招手示意租车,出租汽车驾驶员可视当时的路面情况,灵活处理,停 车上客.(*)
43、出租汽车驾驶员载客途中遇道路严重堵塞需要绕道时,即可绕道行驶.(*)
44、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中未经乘客允许另载他人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车费.(√)
45、出租汽车驾驶员取得从业资格证后,应当与出租汽车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经注册 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服务.(√)
46、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资质每年审验一次,未经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可以继续经营. (*)
47、出租汽车驾驶员对招手示意租车不告之目的地的乘客,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48、 无法查明违法行为人或者违法行为人逾期未接受处理的,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公告,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违法行为人仍无法查明, 或者仍未接受处理,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以对 扣押车辆依法作出拍卖等处理.(√)
49、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中,有计价器不使用的,交由税务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