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2019-07-11

23 采购代理服务费 根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计价格〔2002〕1980 号) 和(发改价格〔2011〕534 号)规定的标准费率基础上下浮 20%;

成 交金额

30 万元(含)以下执行标准费率,服务费由代理服务机构向 采购项目的成交供应商收取.

24 其他规定 \

10 磋商须知正文

一、总则 1.定义 1.1 采购人 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 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2 采购代理机构 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 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3 供应商 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政 府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磋商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产生. 1.4 磋商小组 是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履行竞 争性磋商采购活动职责的

3 人以上单数的磋商成员. 1.5 货物 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1.6 服务 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1.7 节能产品 或者 环保产品 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 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 1.8 进口产品 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2.采购项目预算 2.1 本项目采购资金已列入政府采购预算,预算金额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3.1.1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3.1.2 政府强制采购资格条件. 3.1.3 其他特定资格条件.(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2 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竞争性磋商: 3.2.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 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 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2.2 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以及在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以内的. 4.参与磋商的费用 4.1 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授权委托 5.1 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 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授权代表的身份证证明. 6.联合体形式 6.1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参与及相关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1 6.2 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应同时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 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 义务及分工、 合同工作量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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