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 2019-07-11 |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 3.1 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 3.1 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 资格条件;
(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 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 定资质等级;
(5)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7.项目现场勘察 7.1 本项目是否组织现场勘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7.2 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 供应商未在指定时间 进行勘察的,采购人不再另行组织. 7.3 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7.4 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 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采购进口产品 8.1 本项目是否采购进口产品及相关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9.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与其他规定 9.1 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 必须将是否列入最新一期节能清单作为采购产品的资格条 件.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9.2 对列入最新一期节能清单(非强制类)、环保清单内的产品,应分别予以相应的加分或价格扣除;
对于同时列入 两个清单 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获得其中一项认证的产品.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磋商须 知前附表. 9.3 供应商享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参与价格比较.本项目价格扣 除比例及相关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9.4 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可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参与价 格比较.本项目价格扣除比例及相关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9.5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信息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