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 2019-07-12 |
(三) 奖励标准: 对县级分支机构, 给予不超过20万元定额奖励;
对县以下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给予不超过10万元定额奖励.
(四)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
2.监管部门开业批复文件;
3.金融业务许可证;
4.营业执照;
5.当年开展业务情况的证明材 料;
6.设立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的地址,开设机构的支出情况证明 材料;
7.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六、股权投资基金引导奖励
(一)奖励对象:在我省设立的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 金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创业投资企业.
(二)申报条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须在中国证监会或中国 基金业管理协会注册备案,创业投资企业须在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管―7―理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 并对省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三)奖励标准: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创业投资 企业2017年下半年或2018年度将管理的基金投资于省内中小高新技 术企业,从投资资金到位起,截至2018年底已持有其股权超过6个月 期限的,按投资额规模(政府直接出资或通过母基金出资部分除外) 不超过1%的标准给予奖励.对于2018年下半年进行投资的,纳入下 年度申报.每个年度单户基金管理公司、创业投资企业奖励总额 不超过200万元.
(四)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
2.《股权投资基金引导奖 励资金申请表》(附件6);
3.基金管理公司、创业投资企业营业执 照;
4.登记注册或备案证明文件;
5.相关基金设立协议或章程、基 金托管协议或开户证明、管理规模证明;
6.基金管理公司(创业投 资企业)及受托管理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7.股权投资协议、投资 资金到位证明;
8.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省 科技厅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等证明材 料;
9.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七、资产证券化项目奖励
(一)奖励对象:省内法人银行及金融租赁公司、省内企业 等.
(二)申报条件:省内法人银行及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发起人 成功发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 省内企业成功发行企业专项资产 ―
8 ― 证券化项目, 市县政府成功发行政府资产证券化项目且达到成功 化解或减少政府性债务效果.
(三)奖励标准:对于2018年新发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 和企业专项资产证券化项目,资产证券化项目存续期限不低于2 年的,按发行金额不高于1‰的比例测算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 额不超过100万元,单个申报主体奖励金额合计不超过200万元. 对于政府资产证券化项目,按发行金额不高于2‰的比例测算奖 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单个市、县奖励金额合 计不超过500万元.
(四)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 承 销协议、 有关公告等项目资料;
4.对于企业专项资产证券化项目, 出具上交所、 深交所关于符合挂牌条件的无异议函, 对于信贷资 产证券化项目, 出具银监会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备案通知书、 人民 银行有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主承销商出具的证明;
6.项目 发行成本情况;
7.中介机构承销费及管理费等收费发票复印件;
8.所融资金到位证明等其他材料;
9.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信用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