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 2019-07-12 |
电话:0755-81453188 转8181 传真:0755-81453199 董事会秘书:杨世友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 订),公司属于 C 制造业――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公司所处行业为 C39 计算机、 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中的 C396 电子器件制造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布的《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指引》,公司所处行业属于 旭宇光电(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
4 C 制造业――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6 电子器件制 造 . 经营范围:LED 发光二极管、LED 大功率光源、LED 照明灯具、半导体照 明产品、LED 应用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电光源产品、市政照明、场馆照明、港 口照明节能技术开发,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以上均不含电力设施承装 修);
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主营业务:高端 LED 光源的研发、生产、销售,为客户提供包括方案设计、 产品制造、技术支持在内的系统解决方案.
二、股票挂牌情况
(一)股票挂牌基本情况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每股面值:1 元 股票总量:6,000 万股 挂牌日期: 年月日股票转让方式:协议转让
(二)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旭宇光电(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
5 之二十五;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2.8 条规定: 挂牌公 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 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 解除转让限制的时 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行过 转让的,该股票的管理按照前款规定执行,主办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取得的做市 初始库存股票除外. 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导致有限售期的股票持有人发生变更的,后续持有 人应继续执行股票限售规定. 《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