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 2019-07-13 |
03.28 董事会通过 第1页,共6页南仁湖育乐股份有限公司 南仁湖育乐股份有限公司 南仁湖育乐股份有限公司 南仁湖育乐股份有限公司 诚信经营 诚信经营 诚信经营 诚信经营作 作作作业程序及行为指南 业程序及行为指南 业程序及行为指南 业程序及行为指南 第一条 订定目的及适用围 本公司基於公平、诚实、守信、透明原则从事商业活动,为落实诚信经营政策,并积 极防不诚信行为,依「上市上柜公司诚信经营守则」订定本作业程序及行为指南, 具体规本公司人员於执行业务时应注意之事项.本作业程序及行为指南适用围及 於本公司之子公司、直接或间接捐助基金累计超过百分之五十之财团法人及其他具有 实质控制能力之机构或法人等集团企业与组织.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作业程序及行为指南所称本公司人员,系指本公司及集团企业与组织董事、监察 人、经理人、受雇人及具有实质控制能力之人. 本公司人员藉由第三人提供、承诺、 要求或收受任何形式或名义之金钱、馈赠、礼物、佣金、职位、服务、优待、回扣、 疏通费、款待、应酬及其他利益,推定为本公司人员所为. 第三条 不诚信行为 本作业程序及行为指南所称不诚信行为,系指本公司人员於执行业务过程,为获得或 维持利益,直接或间接提供、收受、承诺或要求任何不正当利益,或从事其他违反诚 信、不法或违背受托义务之行为. 前项行为之对象,包括公职人员、参政候选人、政党或党职人员,以及 任何公、民 营企业或机构及其董事(理事) 、监察人(监事) 、经理人、 受雇人、具有实质控制 能力者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第四条 利益态样 本作业程序及行为指南所称利益,系指任何形式或名义之金钱、馈赠、 礼物、佣金、 职位、服务、优待、回扣、疏通费、款待、应酬及其他有价值之事物.但属正常社交 礼俗,且系偶发而无影响特定权利义务之虞时,不在此限. 第五条 专责单位 本公司之董事会应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督促公司防止不诚信行为,并适时检讨 其实施成效及持续改进,确保诚信经营政策之落实. 本公司为健全诚信经营之管理 , 指定总经理室为专责单位 (以下简称本公司专责单位) 办理本作业程序及行为指南之修订、执行、解释、谘询服务暨通报内容登录建档等相 关作业及监督执行,并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六条 相关法令遵循 105.03.28 董事会通过 第2页,共6页本公司应遵守公司法、证券交易法、商业会计法、政治献金法、贪污治罪条例、政府 采购法、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上市上柜相关规章或其他商业行为有关法令,以 作为落实诚信经营之基本前提. 第七条 禁止提供或收受不正当利益 本公司人员直接或间接提供、收受、承诺或要求金钱、馈赠、服务、优待、款待、应 酬及其他利益时,除有下列各款情形外,应符合「上市上柜公司诚信经营守则」及 本作业程序及行为指南之规定,并依相关程序办理后,始得为之: 1. 符合营运所在地法令之规定者. 2. 基於商务需要,於国内(外)访问、接待外宾、推动业务及沟通协调时,依当地 礼貌、惯例或习俗所为者. 3. 基於正常社交礼俗、商业目的或促进关系参加或邀请他人举办之正常社交活动. 4. 因业务需要而邀请客户或受邀参加特定之商务活动、工厂参观等,且已明订前开 活动之费用负担方式、参加人数、住宿等级及期间等. 5. 参与公开举办且邀请一般民众参加之民俗节庆活动. 6. 主管之奖励、救助、慰问或慰劳等. 7. 提供或收受亲属或经常往来朋友以外之人金钱、财务或其他利益,仅可提供或收 受印有公司标志之赠品. 8. 其他符合公司规定者. 第八条 收受不正当利益之处理程序 本公司人员遇有他人直接或间接提供或承诺给予金钱、馈赠、服务、优待、款待、应 酬及其他利益时,除有前条各款所订情形外,应依下列程序办理: 1. 提供或承诺之人与其无职务上利害关系者,应於收受之日起三日内,陈报其直属 主管,必要时并知会本公司专责单位. 2. 提供或承诺之人与其职务有利害关系者,应予退还或拒绝,并陈报其直属主管及 知会本公司专责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