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 2019-07-13 |
无法退还时,应於收受之日起三日内,交本公司专责单位 处理. 前项所称与其职务有利害关系,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具有商业往来、指挥监督或费用补(奖)助等关系者. 2. 正在寻求、进行或已订立承揽、买卖或其他契约关系者. 3. 其他因本公司业务之决定、执行或不执行,将遭受有利或不利影响者. 本公司专责单位应视第一项财物之性质及价值,提出退还、付费收受、归公、转赠慈 善机构或其他适当建议,陈报核准后执行. 第九条 禁止疏通费及处理程序 本公司不得提供或承诺任何疏通费. 本公司人员如因受威胁或恐吓而提供或承诺疏通费者,应纪录过程陈报直属主管,并 通知本公司专责单位. 105.03.28 董事会通过 第3页,共6页本公司专责单位接获前项通知后应立即处理,并检讨相关情事,以降低再次发生之风 险.如发现涉有不法情事,并应立即通报司法单位. 第十条 政治献金之处理程序 本公司提供政治献金,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且遵循本公司核决权限表相关规定,经权 责主管核准,并知会本公司专责单位,始得为之.若其金额已达核决权限表规定之董 事会权限,则应提报董事会通过后,始得为之: 1. 应确认系符合政治献金收受者所在国家之政治献金相关法规,包括提供政治献金 之上限及形式等. 2. 决策应做成书面纪录. 3. 政治献金应依法规及会计相关处理程序予以入帐. 4. 提供政治献金时,应避免与政府相关单位从事商业往来、申请许可或办理其他涉 及公司利益之事项. 第十一条 慈善捐赠或赞助之处理程序 本公司提供慈善捐款或赞助,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且遵循本公司核决权限表相关规 定,经权责主管核准,并知会本公司专责单位,始得为之.若其金额已达核决权限表 规定之董事会权限,则应提报董事会通过后,始得为之: 1. 应符合营运所在地法令之规定. 2. 决策应做成书面纪录. 3. 慈善捐赠之对象应为慈善机构,不得为变相行贿. 4. 因赞助所能获得的回馈明确与合理,不得为本公司商业往来之对象或与本公司人 员有利益相关之人. 5. 慈善捐赠或赞助后,应确认金钱流向之用途与捐助目的相符. 第十二条 利益回避 本公司董事应秉持高度自律,对董事会所列议案,与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关 系,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者,得陈述意见及答询,不得加入讨论及表决,且讨论及 表决时应予回避,并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决权.董事间亦应自律,不得不当相 互支援. 本公司人员於执行公司业务时,发现与其自身或其所代表之法人有利害冲突之情形, 或可能使其自身、配偶、父母、子女或与其有利害关系人获得不正当利益之情形,应 将相关情事同时陈报直属主管及本公司专责单位,直属主管应提供适当指导. 本公司人员不得将公司资源使用於公司以外之商业活动,且不得因参与公司以外之商 业活动而影响其工作表现. 第十三条 保密机制之组织与责任 本公司指定管理部为处理商业机密之专责单位,负责制定与执行公司商业机密之管 理、保存及保密作业程序,并应定期检讨实施结果,俾确保其作业程序之持续有效. 本公司人员应确实遵守公司商业机密之相关作业规定,不得泄露所知悉之公司商业机 105.03.28 董事会通过 第4页,共6页密予他人,且不得探询或L集非职务相关之公司商业机密. 第十四条 禁止内线交易 本公司人员应遵守证券交易法之规定,不得利用所知悉之未公开资讯从事内线交易, 亦不得泄露予他人,以防止他人利用该未公开资讯从事内线交易. 第十五条 建立有效之会计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 本公司应就具较高不诚信行为风险之营业活动,建立有效之会计制度及内部控制制 度,不得有外帐或保留秘密帐户,并应随时检讨,俾确保该 制度之设计及执行持续 有效. 本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应定期查核前项制度遵循情形,并作成稽核报告提报董事会. 第十六条 保密协定 参与本公司合并、分割、收购及股份受让、重要备忘录、策略联盟、其他业务合作计 画或重要契约之其他机构或人员,应与本公司签署保密协定,承诺不泄露其所知悉之 本公司商业机密或其他重大资讯予他人,且非经本公司同意不得使用该资讯. 第十七条 诚信经营政策之揭露 本公司应於内部规章、年报、公司网站或其他文宣上揭露诚信经营政策,并适时於产 品发表会、法人说明会等对外活动上宣示,使供应商、客户或其他业务相关机构与人 员均能清楚t解本公司诚信经营理念与规. 第十八条 建立商业关系前之诚信经营评估 本公司与他人建立商业关系前,应先行评估往来对象之合法性、诚信经营政策,以及 是否曾有不诚信行为之纪录. 本公司与他人建立商业关系前,应先行评估代理商、供应商、客户或其他商业往来对 象之合法性、诚信经营政策,以及是否曾有不诚信行为之纪录,以确保其商业经营方 式公平、透明且不会要求、提供或收受贿赂. 本公司进行前项评估时,可采行适当查核程序,就下列事项检视其商业往来对象,以 t解其诚信经营之状况: 1. 该企业之国别、营运所在地、组织结构、经营政策及付款地点. 2. 该企业是否有订定诚信经营政策及其执行情形. 3. 该企业营运所在地是否属於贪腐高风险之国家. 4. 该企业所营业务是否属贿赂高风险之行业. 5. 该企业长期经营状况及商誉. 6. 谘询其企业夥伴对该企业之意见. 7. 该企业是否曾有贿赂或非法政治献金等不诚信行为之纪录. 第十九条 防行贿及收贿之措施 105.03.28 董事会通过 第5页,共6页本公司人员於从事商业行为过程中,应向交易对象说明公司之诚信经营政策与相关规 定,并明确拒绝直接或间接提供、承诺、要求或收受任何形式或名义之不正当利益, 包括回扣、佣金、疏通费或透过其他途径提供或收受不正当利益.但符合营运所在地 法律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条 避免与不诚信经营者交易 本公司人员应避免与不诚信经营之代理商、供应商、客户或其他商业往来对象从事商 业交易,经发现业务往来或合作对象有不诚信行为者,应即停止与其商业往来,并将 其列为拒绝往来对象,以落实公司之诚信经营政策. 第二十一条 契约明订诚信经营 本公司与他人签订契约时,应充分t解对方之诚信经营状况,并将遵守诚信经营纳入 契约条款,於契约中至少应明订下列事项: 1. 任何一方知悉有人员违反禁止佣金、回扣或其他利益之契约条款时,应立即 将此等人员之身分、提供、承诺、要求或收受之方式、金额或其他利益告知他方, 并提供相关证遗浜纤降鞑. 一方如因此而受有损害时,得向他方请求契约 金额百分之一之损害赔偿,并得自应给付之契约价款中如数扣除. 2. 任何一方於商业活动如涉有不诚信行为之情事,他方得随时无条件终止或解除契 约. 3. 订定明确且合理之付款内容,包括付款地点、方式、需符合之相关税务法规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人员涉不诚信行为之处理 本公司发现或接获检举本公司人员涉有不诚信之行为时,应即刻查明相关事实,如经 证实确有违反相关法令或本公司诚信经营政策与规定者,应立即要求行为人停止相关 行为,并为适当之处置,且於必要时透过法律程序请求损害赔偿,以维护公司之名誉 及权益. 本公司对於已发生之不诚信行为,应责成相关单位检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及作业程 序,并提出改善措施,以杜绝相同行为再次发生. 本公司专责单位应将不诚信行为、其处理方式及后续检讨改善措施,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他人对公司从事不诚信行为之处理 本公司人员遇有他人对公司从事不诚信行为,其行为如涉有不法情事,公司应将相关 事实通知司法、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