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2019-07-13

3 点逻辑, 还是可以提 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 其一, 倾倒垃圾所产生的环境污染, 既侵害了土地权益等国家权利、 集体权利和其他环境私权, 同时也破坏了自然景观, 产生 了侵扰公众的臭气, 即侵害了 社会公共环境利益. 其二, 地方环境保护部门 和其他部门为了保护上述社会 公共利益, 对倾倒的垃圾采取 了环境应急措施, 产生了费用. 其三, 由于倾倒垃圾产生 的上述侵害公共环境利益的危 害仍然存在, 检察机关针对有 关方面为保护上述社会公共环 境利益所产生的费用提起索赔 的诉讼. 这类诉讼的目的也和保护 社会公共利益有关, 基本符合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 方案》 的要求, 因此检察机关提 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又是有一 些道理的.不过, 检察机关索 赔后, 私权受害者对于没有得 到保护的环境私权, 还是可以 另行提起诉讼. 在同一个垃圾倾倒污染事 件中, 既有环境私权受损, 也有 社会公共利益受损, 私权主体 和法定的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者 都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如果这 两类诉讼的请求一旦竞合,如何处理?在本案中,环境应急措施的费用是政府事先垫支的,那么政府可以向法院提起索赔的民事诉讼;

受 损的土地是村集体的,并 由农民承包经营,那 么土地的承包者或者村集体可以基于权利受损提起土壤治理费用赔偿的民事诉讼.检察机关和社会组织则可以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受到危害,向法院提起行为救济之诉,要求倾倒垃圾者采取防止公众受到臭气侵扰等污染的措施.如果检察院提起的诉讼请求,包 括要求污染者支付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所支付的费用,也算得上公益诉讼的有关法律规定,法 院则是可以受理的.不过,这些费用的索赔请求一旦被法院支持,那么应急费用应当支付给事先垫支的政府,土 地修复的费用可以支付给农民,也可以转交有关技术机构用于修复.这样一来, 也让地方 政府及土地的所有者和承包经 营者省心, 不必再提起费神费 力的民事诉讼. 思考二 检察机关可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对于共同侵权, 最高人民 法院 《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 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 第二条规定 , 两个以上污染者共同实施污染行为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请求污染 者承担连带责任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侵权责任法》 第八条同时 规定,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 行为, 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值得注意的 是, 《侵权责任法》和司法解释针对的都是环境民事权利,而 不是针对利益范畴的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本案中,若 干被告能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 这两个文件中难以找到法条的支撑. 不过, 《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则有具体的针对性规定,可以作为依据.如第十六条规定: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 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那么,上海市杨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应当针对自己负管理责任的垃圾所产生的环境污染承担民事责任.第十七条规定: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 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 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 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 放固体废物. 那么,承 包方和运输者、倾 倒者应当对垃圾倾倒所产生的环境污染承担民事责任.此案中,所 有的被告都具有过错,对 结果都是明知的,各 自的过错对于结果的最终产生是环环相扣,缺一不可的,可以说得上是共谋,理应承担连带责任. 目前来看, 现在的 《侵权责 任法》 《环境保护法》 《水污染防 治法》 等, 都是基于直接的环境 污染行为规定行政、 民事、 刑事 责任.对于基于履行承发包合 同产生的行政、 民事和刑事 责任,则缺乏具体的规定.至于履行合同过程中共同侵犯环境私权和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各方如何承担环境民事责任,如责任的份额确定和赔偿责任的分割等,尚需规定. 实践中,污染物的第三方处置市场已经渐成规模,由此产生的环境污染案件也可能会越来越多.但是,此 种基于合同关系的主体之间环境赔偿责任应如何分配,各 自对环境修复费用承担多少份额等问题,并 无明文规定,这 必将对此类案件的审理造成一定的法律障碍,也必对有关环境污染第三方处理的长远发展产生消极的影响,故应尽快出台相应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此类责任主体之间连带责任的分配原则与方式.对于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各主体之间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明确彼此之间权利义务,可依据合同计算各自获利情况,后依获利多少而确定连带责任承担比 例及份额. 作者单位: 常纪文, 国务 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 政策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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