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2019-07-14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占公

8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事项;

(十四) 审议公司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安排及超过年度日常性关联 交易安排的交易总金额在

200 万人民币以上的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交易金额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司非日常性关联 交易;

(十六)一次性投资金额为

300 万元以上的对外投资;

(十七)一次性融资、抵押金额为

1500 万元以上的融资、抵押行 为;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七)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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