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 2019-07-14 |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 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它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 利益.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各
7 种方式直接 或间接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经营环节的 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应当严格履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 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使用:
(一) 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 他支出;
(二) 代其偿还债务;
(三) 有偿或无偿的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使用;
(四)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五)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 的商业承兑汇票;
(六) 以其他方式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产不被控股股东 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 附属企 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 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提请公司股东大会予 以罢免.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 分立、 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