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 2019-07-14 |
5 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 一年和两年.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前,公司应依据《公司法》建立股东名册,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后, 应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 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种义务. 股东名册由董事会秘书保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 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 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 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 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 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 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方 式解决.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股东有权
6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 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 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 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