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 2019-07-14 |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公司股票依法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 公司股票的登 记存管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 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每股面值为 1.00 元. 第十六条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 资方式等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 (万股) 占股本比 例(%) 出资方式
1 马玲 610.50 40.7 净资产
2 王铁军 550.50 36.7 净资产
3 朱云琦 70.50 4.7 净资产
4 王颖 70.50 4.7 净资产
5 朱云丽 69.00 4.6 净资产
6 柴淑珍 69.00 4.6 净资产
7 王立斌 60.00
4 净资产 合计
1500 100 --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500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提供任何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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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定向发行(包括实施股权激励而实施的定向增发) ;
(二)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 《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五)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导议,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二十一条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十一条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 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股份及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 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