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苹果的酸 | 2019-07-14 |
35 道德廉洁 中华电信矢志以最高伦理标准从事营运作为,订定了「中华电信行为准则」规所有员工在从事商业 行为时应具备的伦理与责任.同时设有员工申诉检举专线,以严谨安全的举报机制,让员工可以在安全保 密的情况下传达意见,该行为准则除纳入新进员工的训练课程,每年针对所有员工进行复测,并与员工绩 效连结,确保所有员工都能确实的理解,并融入个人行为道德的基因之中.中华电信道德廉洁的共识与原 则包括: 为强化对诚信经营的决心与承诺,明订应於公司规章及对外文件等,明示诚信经营的政策并确实执行. 为期能以公平与透明的方式进行商业活动,明订公司避免与不诚信行为纪录者进行交易. 明订禁止行贿及收贿、提供非法政治献金、不当慈善捐赠或赞助及提供不合理礼物、款待或其他不正当 利益. 明订董事会应督促防止不诚信行为及确保政策的落实,并由专责单位负责. 为落实诚信经营,明订公司董事、监察人、经理人与员工执行业务应遵守法令规定及防不诚信行为 要点. 明订应订定董事、监察人及经理人的利益冲突回避政策. 为确保诚信经营的落实,公司应建立有效会计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内部稽核人员亦应定期查核其遵循 情形. 为利董事、监察人、经理人与员工於执行业务遵循办理,以落实诚信经营,明订应订定相关作业程序及 行为指南. 为落实推动诚信经营,明订公司应定期举办教育训练及宣导,并建立合宜检举及惩戒制度. 明订应强化履行诚信经营资讯的揭露. 防贪腐 为建立诚信经营之企业文化,我们也订立了「诚信经营守则」,健全公司经营,并制定了中华电信 「诚信经营作业程序及行为指南」,防相关不诚信行为,落实道德廉洁政策之执行.此外,我们也订立 了「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员考核要点」及「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员奖惩标准」来考核员 工,让员工明确知道行为规,员工遇有足资鼓励的事或应惩戒行为时,亦依规定即时办理奖惩. 中华电信「行为准则」与「诚信经营守则」除了公布於公司内、外部网站外,全体员工每年都要定期 上网重新宣读后,进行「行为准则与诚信经营守则」测验,力求企业道德廉洁价值观、诚信企业文化得以 广泛宣导及持续深化.2013年除了施测期间因故不在的员工以外,其他全体员工皆有参与测验. 中华电信行为准则: http://www.cht.com.tw/csr/upload/content/Code_Of_Ethics950328Chinese.pdf 中华电信诚信经营守则: http://www.cht.com.tw/csr/upload/files/EthicalBestPracticePrinciples_CH1000208.pdf A 公司治理
36 资讯揭露 中华电信秉持诚信、负责及值得信赖的公司治理精神,致力於降低营运管理与外部利害关系人之间的 资讯不对称,建构多元化的资讯透明管道,加强与利害关系人的沟通,提升资讯揭露的速度、资讯品质、 平衡度及可信度等措施. 为了到达资讯即时传递,与营运相关的资讯,我们都会透过官网、公开资讯观测站、公司年报、企业 社会责任年报,以及各式记者会、法说会等管道,让利害关系人能以多元的方式了解中华电信的最新现况. 也因此,中华电信在资讯揭露的努力及投入,获得了2013年第十届资讯揭露评鉴A++级前十名的肯定. 自证券暨期货市场发展基金会颁布评比结果以来,中华电信已连续八年获得资讯揭露评鉴的最高殊荣! 未来我们仍会继续秉持展现公司诚信经营的最高原则,持续争取消费者、股东及投资人的信任与支持. 强化业务管理 为提升业务执行行销的品质,建立消费者对公司的信任,我们订有「业务行销规」来确保业务的执 行,都能符合主管机关的规与要求,并将规的符合状况列入高阶主管人员的考评项目之中.在相关机 制控管下,2013年中华电信虽然并无受到税务、不当劳动行为之裁罚,但总计有59件,罚锾金额新台币 1,998万元之罚款项目.根2013年罚款项目,兹将主要原因,及后续改善方式说明如下: 基地台申装 (1) 中华电信长期在消费者「抱怨收讯不良」,及消费者在「基地台可能影响健康」因素拉扯下,在营运 过程中常因基地台问题而遭受裁罚或行政处分等情事. (2) 在考量保障消费者的通信权益,及基地台站点难寻之情况下,未来我们将持续采取下列措施,包括: 积极与民众沟通协调基地台建设及调整事项 持续与主管机关沟通,适度放宽基地台设置规 持续努力,让基地台管理法规更明确、便捷且更有保障 加强宣导,让民众对电磁波议题更加了解,并提供免费检测服务. 2013年2件公平会裁罚事件 经确认,2案都属於「应申报结合而未申报」.中华电信日后在面对与其他企业的合作程序上会更加 谨慎. 案名Sonet社区超网合作案 中华硕铨及智趣王案 原因公平会认定本案属公平法第6条第1项第4款 之结合类型,应申报结合而未申报,违反同 法第11条第1项规定,裁罚60万元. 公平会认定本案属公平法第6条第1项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