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 2019-0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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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国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 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 国证监会 )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基 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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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保证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金额承 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本基金由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保 证人(在基金管理人与其签署的《保证合同》及其出具的《担保函》中称 担保人 ) ,为本 基金保本期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4. 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保本期承担保本偿付责 任的机构 5.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基金合同:指《国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7.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2004 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月25 日颁布、同年
7 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