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 2019-07-15 |
2004 年6月8日颁布、同年
7 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月29 日颁布、同年
7 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招募说明书
5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指导意见》 :指中国证监会
2010 年10 月26 日公布并施行的《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 意见》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 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其他基金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国泰基金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 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 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保本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的保本期一般最长每
3 年为一个周期.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