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2019-07-15

2 0 .

4 . 至少配备2名承担专护业务的专职执业护士,执业 护士与床位数配备比例不低于1 ∶

1 0 .

5 . 医疗机构开展专护业务应与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相 匹配,所需的业务用房和床位数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 同登记发证的卫生计生部门或中医药管理部门共同审核确 定,并在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备注栏进行记录. 医疗机构在满足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最低床位数基础上,用 于开展专护业务病床数的医师、护士数量可以按照申请定点 护理服务机构的条件执行,其他条件仍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执行. ( 二)院护业务

1 .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

1 )卫生计生部门批准的护理院;

(

2 )设置在养老机构或残疾人托养机构内的医疗机构. 养老、残疾人托养机构住所与医疗机构经营地址应为同一注 册地址.《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 获准承担残疾人托养业务的证书地址一致,并应为同一法定 ―

4 ―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不一致或无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由同 一设置主体实际投资并管理的证明材料.

2 . 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

0 0平方米,设置专门院 护区域.床位数不少于2 0张.

3 . 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每室独立.

4 . 至少配备2名承担院护业务的专职执业医师,其中 至少1名具有主治医师或以上职称,且具备医保家庭医生条 件.执业医师与床位数配备比例不低于1 ∶

4 0 .

5 . 至少配备1名承担院护业务的主管护师或以上职称 的执业护士.护理人员与床位数配备比例不低于1∶4 ,其 中护士与床位数配备比例不低于1 ∶

2 0 . ( 三)家护业务

1 . 社区定点医疗机构按照 《 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家护 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综合评定项目和评分标准表》 ( 见附件1 ) 自评,基本评定项目达到6 0分、择优评定项目达到2 5分及 以上的.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对评定项 目和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2 . 至少配备2名社区医保家庭医生,至少配备2名执 业护士 ( 年龄应在6 0岁以下) .同时承担门诊统筹、门诊大 病业务的,应在2名社区医保家庭医生、2名执业护士的基 础上,增加2名执业医师、 2名执业护士. 第六条 承担院护和家护业务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其―5―连锁经营或集团式发展的基层医疗机构、民政部门批准的小 型照护机构等 ( 以下简称连锁机构)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 由所属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提出院护、家护业务申请,并纳入 该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统一管理.其中,基层医疗机构应为单 纯提供照护服务业务的机构 ( 承担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定点业 务的除外) .连锁机构的准入按照 试点先行、评估论证、 有序推进 的原则进行. ( 一)取得卫生计生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或为定点护理服务机构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载明 的主要执业地址之外的其他执业地址或延伸点.至少配备1 名执业医师,2名专职执业护士,执业护士年龄应在6 0岁 以下. ( 二)连锁机构应与所属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为同一法定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一致或无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由同 一设置主体实际投资并管理的证明材料或合作协议. ( 三)承担院护业务的连锁机构除符合以上条件外,还 应取得民政部门颁发的业务范围包括养老服务内容的民办非 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获准承担残疾人托养业务的证书,或 根据国办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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