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 2019-07-15 |
(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本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 六)公司为维护本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 二)要约方式;
(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 三)项、第
(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 一)项至第 (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 (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 职工.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 三)项、第
(五)项、第
(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 ( 三)项、第
(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召集人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召集人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董事会成员中不设公司职工代表董事.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董事会成员中不设公司职工代表董事.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