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本次补充协议的签署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造 成影响.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签署的补充协议
(二)的议 案》 .
五、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补充协议
(二) . 特此公告.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5月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