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 2019-07-15 |
3 9号建外 S O H O - A 座31层邮编:1
0 0
0 2
2
电话:0
1 0 -
5 8
6 9
8 8
9 9传真:0
1 0 -
5 8
6 9
9 6
6 6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均信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定向发行股票合法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2014 年五月 中银・法律意见书 释义除非本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1 公司、发行人、均信担 保指哈尔滨均信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2 本次定向发行 指 哈尔滨均信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定向发 行股票
3 本所 指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4 《公司章程》 指2013 年8月24 日经哈尔滨均信投资担保股份有 限公司
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哈尔滨均信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挂牌 修订案) 》
5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6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7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 》
8 《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9 《业务指南》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定向发行备案业 务指南》
10 《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与格式》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 引第
4 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和格式(试行) 》
11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细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细则(试行)》
12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3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 司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中银・法律意见书
14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中银・法律意见书 目录
一、发行人本次定向发行的主体资格
3
二、本次定向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4
三、本次定向发行的发行对象
5
四、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中豁免申请核准定向发行的情形
11
五、本次定向发行的过程及结果
11
六、本次定向发行相关合同等法律文件
19
七、发行人对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
20
八、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20
九、结论意见.
21 中银・ 法律意见书 1-7-1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均信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定向发行股票合法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 致:哈尔滨均信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受公司委托,本所担任公司
2014 年定向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并获授权为公司本次定向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本法律意见书 ) .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公司法》 、 《证券法》 、 《管理办法》 、 《业务规则》 、 《法律 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 、 《业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本所对均信担保本次定向发行的法律资格及其 具备的条件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涉及公司的主体资格、豁免申请核准定向发行的情形、本次定向发行 股票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定向发行对象、发行人定向发行方案主要内容、本次发 行相关合同等法律文件、发行人对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 情况等方面的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 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文件以及所作陈 述和声明是准确、完整、真实、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事实描述 和结论得出的情形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 遗漏. 公司提供的所有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文件上的签名、 印章均为真实、 合法、 有效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中银・ 法律意见书 1-7-2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在制作本法律意见书过程中,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经履行 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于其他业务事项,已经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 注意义务.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律师向公司及有关人员发出了询问,并取得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对有关事 实和法律问题的确认. 本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次定向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 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报本次定向发行实施情况必备的法律 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并 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中银・ 法律意见书 1-7-3 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