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2019-07-15
1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安徽盛运环保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金 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 见证了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 东大会相关事项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以下相关文件,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 1. 《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15 年3月2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 公司于

2015 年3月25 日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4. 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3月27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 的《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通知》;

2 5.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公司向本所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原 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材料、复印件)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无 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所有副本材料及电子材料均与正本一致,所 有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和印章都是真实的;

并且已向本 所及经办律师披露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事实.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 仅用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除此之外,未经本所同意,不得为任何其 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 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5 年3月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 股东大会.2015 年3月27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 告了《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召集人、 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对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现场及网络投票程序、表决 权、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于

2015 年4月28 日(星期二)下午 13:30 在安徽省桐城市公司总 部五楼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5 年4月27 日至

2015 年4月28 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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