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 2019-07-15 |
2015 年4月28 日上午 9:30 至311:30,下午 13:00 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4月27 日下午 15:00 至2015 年4月28 日下午 15:00 的 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公司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由公司董事会发布了会议通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会议实际召开时间、地点、 方式、审议的事项等与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提交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的查验,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名,代表股份数为 108,349,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0.4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情况的相关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 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0 名,代表股份数为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4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董事会提交的下述议案: 1. 审议《公司
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审议《公司
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审议《公司
2014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 审议《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 审议《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 审议《公司聘请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 审议《独立董事
2014 年度述职报告》.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所载明的提 案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经办律师进行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流通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经本所经办律师见证,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会议议程中的全部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及决议已由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字确认.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下接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