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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8月31 日, 证书编号为: 330381198602151410, 声明遗失.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 温 鹿藤商初字208号金聪聪、 余彬: 本院受理 原告张秀亮诉你们及薛玲洁、 郑逸民间借 贷纠纷一案,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 达, 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 本、 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 告知合议庭 组成人员通知书、 令状式裁判告知书、 民事 裁定书、 诉讼须知、 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 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 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 期满后的
15 日内.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 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30 日内.并定于
2015 年10 月12 日9时10 分 (遇节假日顺 延) 在本院藤桥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逾 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 一五 年六月十八日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 温 瓯梧商初字第108号胡嫦 (公民身份号码: 33030219760422592X) :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 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象 支行与被告林开忠、 胡嫦、 戴胜力、 戴琴和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现已审理终结. 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5) 温瓯梧商初字第
108 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 (保全) . 判决内容如下:
一、 被告林开忠、 胡嫦应于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浙 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 象支行借款 298560.57 元、 期内利息
975 元 及逾期利息 (以本息之和299535.57元为基 数, 从2014 年12 月6日起按月利率 9.75% 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
二、 被告 戴胜力, 戴琴和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被告戴胜力, 戴琴和履行清偿责 任后, 有权向被告林开忠、 胡嫦追偿.本案 受理费5793元, 保全费5000元, 公告费640 元 (由原告预缴) , 合计11433元, 由被告林 开忠、 胡嫦、 戴胜力、 戴琴和负担.自本公 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梧田法庭领 取民事判决书, 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 判决, 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 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 温 瓯民初字第
668 号章将: 本院受理原告温 州市瓯海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诉你商品房预 售合同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 诉状副本、 证据副本、 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 知书、 开庭传票、 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风险提示书、 廉政监督卡、 外网查询告知 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 即视为送 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 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
2015 年 9月30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 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特 此公告.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 温 瓯梧商初字第569号王文禹、 项小英: 本院 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被告王文禹、 项小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 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证据 副本、 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 开庭传票、 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风险提示书、 廉政 监督卡、 外网查询告知书、 令状式裁判文书 适用告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 王文禹、 项小英偿还借款本金594634.5元, 并按合同约定, 支付利息 13699.57 元以及 罚息、 复利.自公告之日起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