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2019-07-15

60 日, 即 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 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 2015年10月12日14时30分在本院梧田法 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 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Ο 一五年六月三 十日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 温 瓯梧商初字第207号周耀阁、 余成峰、 温州 市雷马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浙江昌峰包 装有限公司、 瑞安市盛阁汽车配件有限公 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周耀阁、 戴万斌、 卢杏 微、 余成峰、 吕育焕、 瑞安市中本车业配件 有限公司、 温州市雷马汽车零部件有限公 司、 浙江昌峰包装有限公司、 瑞安市盛阁汽 车配件有限公司、 温州意鹤捷汽车配件有 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现已审理 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5) 温瓯梧 商初字第

20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 被告卢杏微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温州分行借款本金

1 638 010.35 元、 利息

4 494.45元及逾期利息 (以借款本金220万 元及利息

4 494.45 元之和为基数, 按年利 率10.35%, 从2014年6月27日计算至2014 年8月4日;

以借款本金1

638 010.35元及 利息

4 494.45 元之和为基数, 按中国人民 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1.725 倍, 从2014 年8月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 行之日止) ;

二、 被告余成峰、 周耀阁、 戴万 斌、 吕育焕、 瑞安市中本车业配件有限公 司、 温州市雷马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浙江 昌峰包装有限公司、 瑞安市盛阁汽车配件 有限公司、 温州意鹤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对编号为X201587868号的 《联保体授信合 同》 项下包括上述第一项债务在内的借款 在最高限额

1 290 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 还责任;

五、 被告余成峰、 周耀阁、 戴万斌、 吕育焕、 瑞安市中本车业配件有限公司、 温 州市雷马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浙江昌峰 包装有限公司、 瑞安市盛阁汽车配件有限 公司、 温州意鹤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履行 保证义务后, 有权向被告卢杏微追偿.如 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 务, 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

983 元, 财产保全申请费

3 020 元, 公告费

640 元 (由原告预缴) , 由被告余成峰、 吕育焕、 周耀阁、 戴万斌、 卢杏微、 瑞安市中本车业 配件有限公司、 温州市雷马汽车零部件有 限公司、 浙江昌峰包装有限公司、 瑞安市盛 阁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温州意鹤捷汽车配 件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 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 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 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二Ο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 温 瓯梧商初字第206号周耀阁、 余成峰、 温州 市雷马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浙江昌峰包 装有限公司、 瑞安市盛阁汽车配件有限公 司、 吕育池、 吕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周耀 阁、 戴万斌、 卢杏微、 余成峰、 吕育焕、 瑞安 市中本车业配件有限公司、 温州市雷马汽 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浙江昌峰包装有限公 司、 瑞安市盛阁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温州意 鹤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吕育池、 吕志强金 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现已审理终结.依 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5) 温瓯梧商初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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