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 2019-07-15 |
20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 被告吕 育焕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偿还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借款
1 047 102.29 元、 利息
5 463.28 元及 逾期利息 (以借款本金
300 万元及利息
5 463.28 元之和为基数, 按年利率 9.9%, 从2014 年6月27 日计算至
2014 年8月4日;
以借款本金2197 149.35 元及利息5463.28 元之和为基数, 按中国人民银行一 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1.65 倍, 从2014 年8月5日计算至
2015 年2月10 日;
以借款本 金1
097 149.35元及利息5 463.28元之和 为基数, 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 利率的 1.65 倍, 从2015 年2月11 日计算至
2015 年4月10 日;
以借款本金1047 102.29 元及利息
5 463.28 元之和为基数, 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1.65 倍, 从2015 年4月11 日起计算至本判 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
二、 原告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依照编号为 X201587868-2号 《最高额担保合同》 , 有权 对被告吕育池所有的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 罗凤塘口村的房产 (产权证号: 00001480) 的拍卖、 变卖、 折价所得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