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 2019-07-16 |
6 个月时仍不能明确前述重 大事项对评级对象信用等级的影响的,经信评委会议程序后,可继续列入评级观 察名单.同一评级对象连续列入评级观察名单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 对于连续两次列入评级观察后相关重大事项仍不明确的, 应经信评委讨论决 定撤销评级观察,并出具《移出信用评级观察名单的公告》和跟踪评级报告,将 评级展望评定为 发展中 . 对于评级观察期内到期的评级对象, 应在评级对象到期后及时宣布评级对象 级别到期失效并出具《移出信用评级观察名单的公告》 . 对于其他不宜将评级对象继续列入评级观察的情况, 应经信评委会议讨论后 作出适当处理. 跟踪评级制度
6 第二十五条 不定期跟踪评级自首次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进行.不定期跟 踪评级结果发生变化的, 应在不定期跟踪评级分析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发布评级 结果;
不定期跟踪评级结果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不定期跟踪评级分析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发布评级报告. 第二十六条 受评级证券到期前
1 个月,跟踪评级责任人应跟踪了解其发 行人兑付资金准备情况, 对于可能存在兑付风险的发行人,应在兑付前进行一次 不定期跟踪评级. 第二十七条 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可以不采取完整的评级报告格式,但应 当明确说明触发不定期跟踪评级的原因、调查情况、调查结果以及涉及事件的具 体情况对信用状况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如时间许可,不定期跟踪评级和定期跟踪评级可结合进行. 第二十九条 监管部门对跟踪评级时间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跟踪评级工作程序和人员安排 第三十条 跟踪评级工作由主管评级业务的公司高管负责, 按照评级业务类 型由部门总经理分别负责落实. 第三十一条 各评级业务部门总经理按照跟踪评级项目情况、 跟踪评级时间 要求、评级分析师人数等,在年初制订本部门跟踪评级业务计划安排,并根据项 目和人员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 一般对每个跟踪评级对象安排
2 人担任跟踪评级工作,其中
1 人为跟踪评级项目负责人.跟踪评级项目负责人应符合监管要求. 第三十三条 跟踪评级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一般按照参与过对该评级对象 (或其发行人)评级的分析师优先、负责该评级对象(或其发行人)所属行业的 行业研究工作的分析师优先考虑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三十四条 由跟踪评级项目负责人负责对评级对象进行持续跟踪和关注, 在确定的时间开展定期跟踪评级;
跟踪评级项目负责人应定期与评级对象(或其 发行人)沟通,关注相关媒体对评级对象(或其发行人)的有关报道,在认为需 要开展不定期跟踪评级时, 口头或书面向部门总经理提出不定期跟踪评级的申请, 报评级总监同意后及时开展不定期跟踪评级. 第三十五条 跟踪评级工作程序参照首次评级的评级程序执行, 可适当简化. 跟踪评级制度
7 跟踪评级时, 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出现可能影响到评级级别或展望调整等重 大事项的,应进行现场考察与访谈.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跟踪评级方法参照相应评级业务的评级方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跟踪评级报告格式参照公司 《评级报告格式和内容准则》 执行. 第三十八条 跟踪评级结果的确定按照公司《信用评级委员会制度》执行. 第三十九条 跟踪评级结果发布按照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 《评级结果公布 制度》 、 《评级信息发布制度》执行. 第四十条 跟踪评级的有关文档资料存档按照公司 《评级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