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 2019-07-16 |
87054448 11 法院公告2018年1月23日(2017) 浙0127 民初
5607 号 胡文斌: 本院受理原告余允宝与你保证合同 纠纷一案, 现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7) 浙0127 民初
5607 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一、 被告胡文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返还 原告余允宝借款
60000 元, 并支付该款自
2017 年9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 24%计算的利息;
二、 被告胡文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返还 原告余允宝花费律师代理费
3600 元.
如未按本判 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 《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253 条之规定, 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470 元, 减半收取
735 元, 由被告胡文斌负担.自本公 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 逾 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期满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 出副本, 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 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8) 浙0127 民初
606 号 方高成: 原告邵裕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因你下落不明,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 风险提示书、 廉政监督 卡、 民事诉讼须知、 外网查询告知书、 告知合议庭 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 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 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 的30 日内.本案定于
2018 年4月24 日9:00 在第三 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 浙0127 民初
3907 号 马耀珍: 本院受理千微 (杭州) 科技有限公司 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 你公告送达 (2017) 浙0127 民初
3907 号民事判决 书, 判决如下:
一、 被告马耀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10 日内返还原告千微 (杭州) 科技有限公司借款 本金 89925.33 元并支付该款自
2016 年9月27 日起 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24%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 被告马耀珍于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原告千微 (杭州) 科技有限公 司花费的律师代理费
5821 元.
三、 若被告马耀珍 未按期履行上述第
一、 二项还款义务, 则原告千微 (杭州) 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马耀珍所有的车 牌号为晋JM
2144、 车辆识别号为LVGDA46AX- BG153949 的汽车一辆在折价、 变卖或拍卖中所得 价款中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
2620 元, 减半收取 1310元, 由被告马耀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 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 本判决, 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 副本, 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 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 浙0127 民初
3896 号 兰宏勇: 本院受理千微 (杭州) 科技有限公司 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 你公告送达 (2017) 浙0127 民初
3896 号民事判决 书, 判决如下:
一、 被告兰宏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10 日内返还原告千微 (杭州) 科技有限公司借 款本金
126640 元, 并支付该款自
2016 年7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