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2019-07-16

20 000 元, 并支付原告从

2017 年2月24 日起按月利率 2%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的利 息;

2.被告陈章支付原告主张债权代理费

2 000 元;

3.被告贺静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4.本 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答辩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 满后

15 日, 并定于

2018 年4月12 日8时30 分在宁 海县力洋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 席判决.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18) 浙0225 民催

1 号 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查桥立腾车辆配件厂因 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 该汇票号码为 30100051/

24378796、 汇票金额为人民币

2 万元整, 向本院申 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 《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219 条之规定, 现予公告.

一、 公示催告申请人: 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查 桥立腾车辆配件厂.

二、 公示催告票据凭证: 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 为30100051/

24378796、 汇票金额为人民币

20000 元整、 出票人为宁波金宝芯格贸易有限公司、 收款人 为宁波碧海蓝帆商贸有限公司、 付款行为交通银 行宁波象山支行、 出票日期为

2017 年7月31 日、 汇 票到期日为

2018 年1月31 日、 最后持票人为无锡 市锡山区安镇镇查桥立腾车辆配件厂.

三、 申报权利的期间: 自2018 年1月18 日起至

2018 年3月18 日止.

四、 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 利害关系人应向本 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 本院将依 法作出判决, 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 间, 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17) 浙0602 民初

11005 号 柴丽敏、 汪峻铭、 杭州工泽投资有限公司、 长 兴金指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协通 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因 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 第92 条的规定,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 送达 (2017) 浙0602 民初

11005 号判决书.自公告 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 逾期视为 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 向 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 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7) 浙0604 民初

7146 号 绍兴上虞海马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绍兴上虞 金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俞国淼、 徐荣兰、 姚海波、 潘智燕: 本院受理原告绍兴上虞大通小额贷款股 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及应永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 案,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民事裁定 书、 应诉通知书、 民事诉讼活动公民代理须知、 民 事诉讼举证通知书、 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 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 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 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9 时30 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丰惠人民法庭开 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4) 温鹿执异民字第

2134 号 温州美仰光学有限公司、 浙江美仰阀门制造 有限公司、 温州市恒源钢管有限公司、 姜祥棚、 吴 显玉、 姜芳云、 张秀兰、 姜联香: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 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小南支行与被 执行人温州美仰光学有限公司、 浙江美仰阀门制 造有限公司、 温州市恒源钢管有限公司、 姜祥棚、 吴显玉、 姜芳云、 张秀兰、 姜联香金融借款合同纠 纷一案, 因你们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 (2014) 温鹿执异民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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