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 2019-07-16 |
2010 年的规划,洋泾社区小甜户籍 编制内应该配置的小学班级规模至少
50 个,但小甜入学前实际只有
40 个 班级的配置. 另一方面, 小甜户籍地是新建住 宅, 建设时并未配套教育公建设施. 按 照规定, 对涉及教育公建配套设施建 设的, 应事先征求教育部门的意见, 但 小甜户籍地的住宅从规划到建成, 从 未向教育局征求有关该住宅建设所涉 及的教育公建配套设施的意见. 浦东新区教育局表示,尽管小甜 户籍地没有对口小学,但在她提出申 请后,教育局先后提出了让小甜在六 师二附小或二中心小学就读的方案, 后来又向她发送了 《告知书》 ,告知 其到二中心小学报名.因此,请求驳 回原告诉请. 法院经审理查明,从2014年3月19 日起,原告法定代理人多次通过 各种渠道向被告反映小甜的入学问 题.2014 年4月9日,被告通过电子 邮件对原告法定代理人作了回复.邮 件中称, 经了解,由于你们的住房 是商业房改住宅,现陆家嘴集团正在 和相关部门洽谈小孩入学问题,迄今 为止还没有明确的结果,请耐心等 待. 原告起诉前后,被告先后提出 了就读六师二附小、二中心小学方 案,征求原告意见,后安排其在二中 心小学就读. 法院认为,被告浦东新区教育局 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具有按照公办学 校 免试就近入学 原则和本地区实 际情况制定招生计划和相关政策,确 定各校对口招生入学范围等法定职 权.因此,被告有权对原告就读小学 作出具体安排. 被告在官方网站公示了
2014 年 浦东新区各小学的招生对口地段以及小 学招生入学通知.对于原告法定代理 人的来访和信访事项,被告通过口头 形式以及电子邮件对原告作出了回 复.对于原告法定代理人向被告反映 的原告小学入学问题,虽原告户籍所 在地即房产所在地未被纳入公示中的 小学招生对口地段,但被告根据本地 区以及原告的实际情况,提出就读方 案征求原告意见,并最终安排原告就 读二中心小学,故可以认为被告已经 履行了其法定职责,也未侵害原告的 受教育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 失费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和事实依 据,法院不予支持. (王治国) 就近入学 不是 最近入学 上海6龄女童为学位起诉教育局被驳回 承办法官赵忠元说,义务教育法 就近入学 是原则性规定,其模糊性 和不确定性使得这一规定在具体化为教 育行政行为时,可能出现一些误解. 比如本案中, 小甜在诉请中提出, 按照离家距离由近及远, 依次从福外花 园校区、 竹园张杨校区、 二中心巨野校 区、 六师二附小西校区、 六师二附小东校 区中选择入学, 这就是把 '
就近入学'
跟 '
最近入学'
等同起来了. 赵忠元说. 其实, 就近入学 并非就读离户 籍地址直线距离最近的学校,而是指相 对就近所属地段的学校.就读学校的招 生地段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辖 区人口分布、道路、小区边界等因素合 理进行划分. 因此在该案中法院认为,浦东新区 教育局为小甜安排的二中心小学,虽然 不是最近的小学,但结合学校规模、街 道设置等诸多因素,属于 就近入学 的合理范围. 赵忠元说,法院在审查教育行政部 门履行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法 定职责的合法性时,应将合法性与合理 性、整体均衡与个体照顾等问题综合考 虑,判定履职行为的合法性. 本报讯 市场尚未形成气候时的 房产交易,发生纠纷后竟然以市场成 熟时的最高最佳条件评估,价格鉴证 结论能否作为定案依据呢?近日,江 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 终审判决,认定鉴证结论不能作为定 案依据. 案涉医药公司原系海安县曲塘镇 某营业用房的所有权人,该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