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 2019-07-16 |
一、二款规 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 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 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 算标准.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 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 标准.且第三款还明确规定,保险金额 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而在发生保险事故,需确定保险赔 偿金额时,才去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 是不定值保险.对于不定值保险的保险 价值,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 时并不加以确定,合同中只记载保险金 额,却不记载保险价值. 该案中的车损险属不定值保险,实 际上合同中并未记载保险价值,但保险 公司制定的格式条款却对保险价值的确 定实际上是采取双重标准:当全车损失 时,却以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 (车辆) 的实际价值作为保险价值;
而在车辆部 分受损时,则以车辆新购价作为保险价 值.其结果均是减轻了保险公司的责 任,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且明显违反 了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即 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为赔偿计算标准. 该案案涉车辆于
2002 年11 月购 买,购置价 17.4 万元.2012 年10 月13 日发生保险事故时,该车使用即将满
10 年,按相关规定的折旧率计算,该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价值不足5万元,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 为69600 元,此时保险金额大于保险 价值,故该案中称是不足额保险,但 实际并不是不足额保险,该案并不属 于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情 形. 总之,该案属不定值保险,保险价 值应当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 价值来确定,保险合同约定以新车购置 价确定保险价值无效,在保险金额限额 内保险公司应全额赔偿. 保险价值应是实际价值 法官说法 法官说法 图为史贵升在接受宣判.黄闯摄公告人民法院报2015年10月21日(总第6469期)三亚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王家金: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 海南海联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海南天河旅业投资有限公 司、 三亚天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