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2019-07-16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一七年十一月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2-23 层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4-3-2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致: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受公司委托,作为公司本次申请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顾问.

已于2017年8月30日出具了《广东华商律 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之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及《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 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 告》 (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 ) .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10月17日出具的171850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 )的要求,就反馈意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法律意见书》 、 《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不一致之处以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未及内容,以《法律意见书》 、 《律师工作 报告》为准.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所使用的简称、术语、定义与《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术语和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本所在 《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 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4-3-3 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反馈意见回复 反馈意见之

二、一般问题 之

2、请结合控股股东成农投资合伙协议条 款,补充披露认定申请人无实际控制人的依据.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 . 回复: 经本所律师核查新疆成农远大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各合伙人于2016年12 月10日签署并备案的《新疆成农远大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协议》 (以下简称为 成农投资合伙协议 )等相关文件,截至2017年9月30日,成农投资持有公司 152,161,667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9.99%.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根据成农投资协议载明的合伙人及其出资额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 出资金额(万元) 占出资总额比例 合伙人类型

1 陈俊海 383.916 38.3916% 有限合伙人

2 王军 73.368 7.3368% 有限合伙人

3 关明阳 62.998 6.2998% 有限合伙人

4 郭立新 55.073 5.5073% 有限合伙人

5 王坚能 53.315 5.3315% 普通合伙人

6 刘超 52.4053 5.24053% 有限合伙人

7 张加国 38.795 3.8795% 有限合伙人

8 吴佳

35 3.5% 有限合伙人

9 杨华林 33.394 3.3394% 有限合伙人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4-3-4

10 王清 23.94 2.394% 有限合伙人

11 郑文才 23.94 2.394% 有限合伙人

12 陈成 15.867 1.5867% 有限合伙人

13 张加跃 19.25 1.925% 有限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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