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2019-07-16

八、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合伙人所持出资 额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 识产权和其他产权;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企业决定解散、清算、破产等程序.

四、根据陈俊海、王坚能、杨华林、关明阳、郭立新、王军、刘超等七人签 订的《之解除协议》 :各方均同意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协议》 ,并于2014 年2月18 日起,解除各方于

2010 年1月28 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 《一致行动协议》项下的一致行动关系及各项权利义务自《之解 除协议》上述各方均签字后立即终止.根据成农投资各合伙人出具的声明,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成农投资各合伙人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协议或表决 权授予的安排, 合伙企业日常重大事项的决策系根据 《合伙协议》 及 《议事规则》 作出,不存在单一合伙人通过成农投资对金新农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形成及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4-3-7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产生决定性影响的情形.

五、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根据成农投资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比例, 除成农投资、蔡长兴直接持有金新农股份超过 5%及陈俊海通过成农投资间接持 股15.74%以外,无其他直接或间接持股超过 5%的股东;

公司单个直接持股股东 及间接持股股东持有权益的比例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30%, 且成农投资主要 合伙人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的情形,亦未通过协议、公司章程或者其他任何安排 与其他股东产生一致行动的情形;

因此,公司任何股东均无法单独通过实际支配 公司股份表决权决定金新农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无法通过实际支配的股份 单独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从发行人现有股权结构以及成农投资各合伙人出资比 例、成农投资合伙事务执行、成农投资经营决策机制等重大事项的约定或规则来 看, 任何单一合伙人均无法对成农投资实施有效的控制亦无法通过成农投资对金 新农股东大会、 董事会决议的形成及对金新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 产生决定性影响, 因此,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金新农无实际控制人. 第二部分 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相关更新事项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董事会审议 根据2017年8月8日发行人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发行人于2017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4-3-8 年10月3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规模及相应调整发行方案有关条款的议案》 、 《关于修 订公司的议案》 、 《关于修订公司的议案》 、 《关于修订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等议案,就将本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调整为 不超过人民币65,000.00万元(含65,000.00万元) ,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其他条款不变.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会召开通知、表决票、会议记录等书面文件,本 所律师认为:公司有关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程序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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