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 2019-07-17 |
4、本所仅对力思特股份本次挂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 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盈利预测、投资决策、业务发展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发 表意见.本法律意见涉及相关内容的,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 力思特股份的文件引述.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或业务报告中 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 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的内容,本所以及本所律师并不 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5、本法律意见仅就与力思特股份本次挂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 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6所律师系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力思特股份的行为、 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适 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规定的理解 而发表法律意见.
6、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力思特 股份的行为以及本次挂牌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7、本法律意见仅供力思特股份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本法 律意见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力思特股份本次挂牌 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8、本所同意力思特股份部分或全部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全国 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的内容,但力思特股份作上述引用时, 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9、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力思特股份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后,出具本法律意见.
7 正文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挂牌的董事会决议
2014 年9月22 日, 力思特股份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 于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 、 《关于的议案》 、 《关于公司近两年及一期审计报告的议案》 、 《关于的议案》 、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相关事宜的议案》 、 《关于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本次董事会会议就力思特股份本次挂牌 的相关事项作出了决议,并提请力思特股份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前 述议案. 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董事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及决议内容符合 《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挂牌的股东大会决议
2014 年10 月10 日,力思特股份召开的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 案》 、 《关于的议案》 、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 权办理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相关事宜的议 案》 .该等议案的主要内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