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 2019-07-17 |
1955 年和
1956 年在全省第四次和第 五次检察工作会议上, 又要求各级检 察院在处理来信来访中注意以下几个 问题:
(一)建立严格的编号、 登记、 阅批、 转办、 函复、 催办、 结案、 统计、 归档 等制度.
(二)对于检察工作范围的控 告申诉, 按照业务分工, 认真查处, 不 得拖延积压;
不属于检察工作范围的 信访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视其情 况给来信来访者作必要的答复.
(三) 对来信来访要求保密者, 应注意保密, 未取得本人同意不能转给被检举、 控 告的机关或被检举人.
(四)检举控告 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违法案件, 反 革命案件, 民族、 宗教问题的案件, 民 主党派、 著名人士的违法案件以及检 察人员的违法案件, 迅速送检察长批 示处理, 并报告处理结果.
(五)按时报 送季报并注意总结信访工作的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