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哎呦为公主坟 | 2019-07-17 |
2017 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 之一.
2016 年4月14 日,山东聊城地区发生于欢故意伤人案.于欢的母亲 借高利贷未还,被非法讨债者侮辱, 限制人身自由.于欢因不堪其母受辱,用水果刀行刺讨债者,导致一死 三伤.此案一审判决认定于欢构成故 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判处其无期徒刑.山东高院对此案进行二审,认定 于欢属于正当防卫,因防卫过当构成 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二审特别予以纠正一审的地方在 于:第一,于欢属于正当防卫.二审 判决综合考量讨债者对其母实行的挑 衅、侮辱、围堵等人身威胁,认定讨 债者具有严重过错在先,对事实的认 定更加全面;
第二,于欢因母被辱而 伤人.二审判决指出, 于欢及其母 亲苏某连日来多次遭受催逼、骚扰、 侮辱,导致于欢实施防卫行为时难免 带有恐惧、愤怒等因素 , 杜某的辱 母行为严重违法、亵渎人伦,应当受 到惩罚和谴责 . 于欢案的二审判决表明中国的司 法审判日益重视人民群众生活中所认 同的伦理道德,并以司法审判的形式 维护和弘扬社会伦理和道德常理.在 符合法律精神的前提下,二审判决综 合考量特定情境,彰显人伦礼法的重 要,从而起到 以刑弼教 的作用. 因此,于欢案的二审判决既注重 天理,国法,人情 的融合,又没有拘 泥于法条本身,是为现代司法审判 循天理,遵国法,顺人情 较好结 合的案例. 我国台湾学者陈顾远曾提出天理、 国法、 人情的综合法学.在他看 来, 法学家所说的正义法、 自然法、 社 会法就是中国人所说的天理……倘以 法律为万灵膏, 不务刑教而务刑杀, 这 就是秦皇隋炀的法律, 这就是恺撒亨 利的法律, 一样为天理所不容.…… 人情是什么?法学家所说的习惯法以 及经验法则上的事理, 就是中国人所 说的人情…… 人情如若属于私情偏见, 向为社会所不齿, 而世之所重视者 乃为情理一事, 尤其为与天理无违的 情理一事…… 所以圣人依人性而制礼, 缘人情而作仪, 在道德律上如此, 在法律上更应如此.…… 国法是什么?就是法学家所说的制定法或成文 法……上须顺应天理, 下须顾忌人情, 绝不是高悬在情理以外, 强使理为法 屈, 情为法夺.……没有天理的国法 乃恶政下的乱法, 没有人情的国法乃 霸道下的酷法, 都不算是助长人类生 活向上而有益于国家社会的法律. 在董仲舒那里,天理是 道之大 原出于天,天不变,道亦不变 意义 上的 天道 ,是作为规范人间秩序 的最高法则、最高理性而存在的.人 情是体现儒家伦理精神的公序良俗, 民心礼法.人情与天理相通,违背天 理的人情当然要被摒弃.而 春秋决 狱 的精神,则体现了以天理和人情 约束 国法 ,从而限制法律本身滥 用权力为恶,彰显法律使人向善的教 化功能. 在当今,在立法和执法的过程中,在严格运用法律条文的同时,既要保持对永恒正义之尊崇,尊重天理,又要体现民情、民心与人情,构 建现代司法天理、国法、人情的三维 体系,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作者单位:同济大学政治与国 际关系学院) 北宋吕本中 《官箴》 载, 尝见前辈 作州县,或狱官,每一公事难决者,必 沉思静虑累日,忽然若有得者,则是非 判矣.是道也,惟不苟者能之. 即曾经 见过前辈做州县官或者是主持刑狱的官 员,每次遇到难以决断的公事,必然是 沉思静虑很多天,忽然若有所得,那么 是非就已经可以判定了.这种处理问题 的方式,只有一丝不苟的人才能做到.《折狱龟鉴》 所载唐代张楚金断案故事, 就属于这种情况. 唐武则天垂拱年间(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