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 2019-07-18 |
1、2款规定者或符合第3款规定满一年者.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级中学毕业,曾跨选职业类科,修习同一类别专业课 程时数达六百小时以上,持有学校核发证明文件者.
(三)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级职业补习学校(含空中补校) 、实用技能班(学程) (原延教班)结业,取得结业证明书者.
(四)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级中学附设之职业补习学校(含空中补校) 、实用技能 班(学程) (原延教班)结业,取得结业证明书者.
(五)陆、海、空军士官学校常备士官班毕业,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认可比叙高职 学历资格者.如仍在营者,并须经权责单位核准报考.
(六)持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证书或相当於专科以上学校毕业资格证明书者.
(七)五年制专科学校肄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修满三年级下学期后,因故休学(或退学)一年以上,持有附历年成绩单之 修业证明书、转学证明书或休学证明书.
3 2.修读四年级或五年级期间,因故休学或退学,或修满规定年限,因故未能毕 业,持有附历年成绩单之修业证明书、转学证明书或休学证明书.
(八)技能检定合格,有下列资格之一,持有证书及证明文件: 1.取得丙级技术士证或相当於丙级之单一级技术士证后,从事工作经验五年以 上. 2.取得乙级技术士证或相当於乙级之单一级技术士证后,从事工作经验二年以 上. 3.取得甲级技术士证或相当於甲级之单一级技术士证资格.
(九)下列国家考试及格,持有及格证书: 1.公务人员高等考试、普通考试或一等、二等、三等、四等特种考试及格. 2.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普通考试或相当等级之特种考试及格.
(十)空中大学选修生修毕四十学分以上(不含推广教育课程) ,成绩及格,持有学 分证明书者. (十一)年满二十二岁,修习下列不同科目课程累计达四十学分以上,持有学分证明: 1.专科以上学校推广教育学分班课程. 2.教育部认可之非正规教育课程. 3.空中大学选修生选修课程(不含推广教育课程) . (十二)凡具有下列各款资格之一,在取得有关学历(力)证件满一年以上,或曾在 学校、机关主办之有关专业训练三个月以上结业,持有证明书者. 【受训时 间均自毕(结)业后起算】 1.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级中学、高级职业学校普通科毕业,或高级中学资赋 优异学生,持有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所发之提早升学报考证明书者. 2.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级中学附设补习学校(含空中补校)结业,取得主管 教育行政机关所发之资格证明书,或高级中学进修学校毕业者. 3.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级中学附设补习学校(含空中补校)结业,取得结业 证明书者. 4.师学校(包括特别师科)毕业者. 5.大陆来台设籍,持有大陆高级中学学历证件,经海峡交流基金会及设籍之主 管教育行政机关审查认定者. 6.自学进修学力鉴定考试及格,取得高中毕业程度及格证书者. 7.持有国外高级中学毕业证件,经我国驻外单位验证属实者. 8.中正国防干部预备学校及陆、海军军官学校预备学生班及空军幼年学生班毕 业,如仍在营者,并须经权责单位核准报考. 9.军中随营补习教育经考试及格,持有高中学力证明书者. 10.经国防部核准退伍军人(包括在台依法退伍、复员或解除召集之军人,以及 在台假退(除)役军官暨曾在营服役满5年以上之停(除)役士兵) ,及在营 官兵(须经权责单位核准报名)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 (1)国防部核发之知识青年士兵学力鉴别考试高中程度及格,持有证明书者. (2)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所举办之国军退除役官兵学力鉴别考 试,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证明书者. (3)军中随营补习教育高级中学程度结业,取得结业证明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