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 2019-07-06 |
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应的监督检查. , 公司 , 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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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01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 , 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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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02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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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03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8月29日主席令八届第73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四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的组织 , 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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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04 ,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225号,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