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无理的喜欢 | 2019-07-11 |
1、2.3.同
1、2. , 220105-RS-QT-009 , 其他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访 , 无 , 二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分类登记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 , 1.《信访条例》(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令)第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
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
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按照前款第
(二)项至第
(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
(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第三十三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