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2017-12-07

二、物权法定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所谓物权法定原则,亦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理由

1、物权具有绝对性,任意创设物权将会妨碍不特定第三人的自由

2、整理物权类型,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3、促进物尽其用

4、物权法定原则可保障完全的合同自由

5、物权法定有利于物权的公示,确保交易的安全与便捷

(三)物权法定原则的修正对于这一解决办法,学者之间存在争议,主要有以下学说:

1、物权法定无视说

2、习惯法包含说

3、习惯法物权有限承认说

4、物权法定缓和说

(四)我国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及其解释策略

三、公示公信原则

(一)公示原则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存在及其变动须以法定方式进行公示才能发生效力.物权公示原则的立法理由在于:第一,物权是对世权,其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这些人与物权人之间都存在物权关系.第二,物权变动直接关系到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对商品经济的正常发展有直接作用,不公示不足以确保商品交易的安全和有效.

(二)公信原则

1、公信原则的含义与起源

2、公信原则的立法理由第一,公信原则有助于保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第二,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在逻辑上的当然结果.

3、公信原则的具体内容第一,动产占有产生公信力.第二,不动产登记产生公信力.第三,对于公示事项之外的有关事实的认识,不受公信力的保护.

四、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一权是虽非物权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但在学理上普遍被视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所谓一物一权原则,亦称物权客体特定原则,是指在一个标的物上不允许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物权同时存在,而一个物权的客体也只能以一物为限.具体言之,一物一权原则有两层内涵:首先,一物不能多权,在同一标的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也只能成立一个与其他物权互不相容的用益物权,在物的某一部分上不能成立一个独立的物权;

其次,多物不能一权,数个物上一般不能成立一个物权,只能在一个物上成立一个物权.

第二章 物权概述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物权的分类

第三节 物权的客体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

二、物权关系的本质

三、物权的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我国《物权法》第2条采用的是上述第二种定义,该条第2款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对于这个定义,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首先,物权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其次,物权为支配特定物的权利.最后,物权是一种能排除他人干涉、妨害的权利.

二、物权关系的本质与物权的概念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是物权关系的本质.对此,民法学界存在三种不同的学说:第一,对物关系说.第二,对人关系说.第三,折衷说.

三、物权的特征 物权是一种财产权,与其他财产权――尤其是债权――相比,物权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一)物权具有直接支配性

(二)物权具有排他性

(三)物权具有优先性

(四)物权具有对世性

(五)物权具有法定性

(六)物权以特定的物为客体

(七)物权是静态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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