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2019-07-10

(二)就业协议书的签订要求 1.使用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就业协议书 就业协议是一式三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就业部门各一份.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如有其他约定,应在就业协议书 备注 栏中注明.若有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就业协议,需征得另外两方的同意.如果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事先约定有违约赔偿责任,则违约方要按照约定履行违约赔偿责任. 2.签订就业协议书必须合法 在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过程中,就业协议书的签订必须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进行.对不符合国家有关就业政策规定的签约行为,政府就业主管部门将不予认可. 3.签订就业协议时的注意事项 签订就业协议书时要通过正常渠道进行. 查明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 按规定的程序签订协议. 有关条款的内容必须明确. 注意与劳动合同上的衔接. 对合同的解除条件做事先约定.

(三)就业协议书的管理及审核 1.就业协议书的管理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需求意向后,须签订由学校统一发放的就业协议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印、复制就业协议书. 就业协议书不得挪用和转借,一经发现,所发放的就业协议书作废,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就业协议书因污损或损坏,毕业生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由学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凭原就业协议书和申请(更换就业协议书申请表可到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网站下载)到学校就业主管部门更换新的就业协议书. 因用人单位造成协议书丢失的,由单位出具证明,本人到就业指导中心网站下载更换就业协议书申请表,由学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补发就业协议书. 因个人原因丢失的,本人到就业指导中心网站下载更换就业协议书申请表,由学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在就业中心网站公示一个月,各方无疑义后,补发就业协议书. 升学的毕业生(考研或专升本),如未签订就业协议,毕业生离校时必须将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交回就业主管部门.如已签订就业协议,办理相关手续时须交用人单位的退函及就业协议书. 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和就业协议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应及时将就业协议书上交学校就业指导服务部门.若因私自滞留就业协议书引发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之间纠纷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 2.就业协议书的审核 毕业生申请回生源地自主择业,可不签订就业协议书,经申请后直接办理. 到省辖市市管或区管单位就业的,需经省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非师范类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师范类的经市教育局)盖章同意;

到县或县以下单位就业的,需经县就业主管部门的盖章同意. 到省直、中央驻豫单位的,须经主管部门盖章同意.其中进省直事业单位的须携带省人事部门核发的年度机关事业单位进人审核卡;

中央驻豫单位主管部门系指在豫的主管部门;

在省工商局注册的无主管企业接收毕业生,须经省毕业生就业办审核备案,或到人事部门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 在省外落实就业单位的,按有关省、市、县(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原则上到河南省外各省区直或部属单位就业的,经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盖章同意;

到市(地)以下单位就业的,经市(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盖章同意;

到直辖市单位就业的,须经直辖市就业主管部门同意. 录取各类公务员的,签订就业协议书或公务员录用公函办理. 升学毕业生可不签订就业协议书. 到在京中央单位的,须经国家人事部同意. 三.离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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