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 2019-11-15 |
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1971民初134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楼国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海大饲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7456.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4月1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海大饲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18.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楼国贤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