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元素吧里的召唤 | 2019-11-18 |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安全 特种设备 预案 通知 抄送:镜湖公安分局、消防大队、质监分局. 绍兴市镜湖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9月26日印发 (共印40份) 镜湖新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特种设备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损失,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应急救援预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指导思想:以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体现 以人为本 ,真正将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落到实处.一旦发生特种设备事故,能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效能,有序地实施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把事故危害损失降到最低点,维护好事故地区社会稳定. 原则: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
二、事故类别及应急处理原则 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在新区范围内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安全和严重财物损失的事故,包括以下事故:
(一)电梯困人故障或由于剪切、坠落等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二)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简易升降机等起重设备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三)锅炉爆炸事故;
(四)压力容器(含固定、移动式)泄漏、爆炸事故;
(五)压力管道泄漏、爆炸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的具体标准,按国家或行业、地方的有关 规定执行.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应当贯彻统一领导、专业分工、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新区质监分局、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特种设备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处理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保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应急处理机构及职责
(一)新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现场指挥部 新区成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现场指挥部(简称现场指挥部),实行首长负责制,由新区管委会主任任指挥长.新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任第一副指挥长.两镇、新区安监办、公安分局、消防大队、质监分局及各新区各有关部门、专业抢险救援单位、市特检院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为现场指挥部成员,参与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二)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组织指挥检验机构、专业抢险队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等各方面力量对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
2、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抢险救援工作及事故应急处理的进展情况;
3、部署有关抢险救援措施.
(三)现场指挥长的主要职责
1、负责召集各参与抢险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研究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具体救援措施,明确各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
2、负责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四)副指挥长的职责
1、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抢险救援措施工作;
2、受指挥长委托,负责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五)成员单位职责
1、办公室:协助现场指挥部处置应急救援工作,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关系,形成有效的指挥体系,代表指挥部对外发布有关信息、新闻.
2、安监办:负责将特种设备事故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办公室;
组织参与事故的现场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3、社事局:负责医疗保障和公共类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协调、调查处理工作.
4、质监分局:负责将重特大事故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上级质监部门;
组织参与重特大事故的现场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5、公安分局:负责对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警戒、人员疏散、抢救、道路交通管制,参与事故的现场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6、消防大队:负责现场灭火和抢险工作.
四、预防与应急措施
(一)电梯、大型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本单位的特种设备数量、安装位置分布情况;
2、在日常运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可引发特大事故的故障类型、征兆、应对措施;
3、进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的组织机构管理网络及抢险救援队伍;
4、相应的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部门主管、分管领导、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处理事故时的职责.
(三)电梯的使用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电梯维修保养资格的单位对其电梯进行保养.负责电梯日常维修保养的单位职责如下:
1、应对其保养的电梯的日常安全运行负责;
2、配备与其所保养数量的电梯相匹配的工具、人员、交通工具,在接到电梯困人故障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进行抢救;
3、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状况、所保养电梯的技术特点制定本单位的抢险方案.
(四)新区质监分局对容易引发重特大事故的特种设备列为重特大危险监控设备,依法实行重点监控.宾馆、酒店、学校、医院等公众聚集场所内使用的及其他容易引发群死群伤事故的特种设备均列入重特大危险监控设备范围.
(五)各使用单位和应急抢险救援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设备的特点和应急救援方案的规定,配备必要的设备、工具、救援物品等物资储备.
(六)各使用单位和应急抢险单位应定期组织本单位进行事故应急处理知识、技能的培训和应急演习.
(七)各使用单位应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日常性维修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按期安排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后,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五、事故报告与现场保护
(一)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做到:
1、按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2、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3、立即拨打110报告,同时向当地镇政府、新区安监办、质监分局等有关部门报告.
六、应急处理
(一)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的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部门主管、分管领导、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按照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方案采取积极有效的抢救措施.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二)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经新区管委会主任(或授权委托分管副主任)批准,立即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各抢险救援工作小组,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工作程序贯彻执行本预案.
(三)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和拒绝,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所产生的费用原则上由事故单位负责.
(四)参加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预案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七、应急总结与奖惩
(一)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新区特种设备事故现场指挥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事件的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1、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新区管委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事故和在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行政处分.对扰乱、妨碍抢险救援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对扰乱、妨碍抢险救援的单位和人员,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一)两镇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实施方案,并报新区质监分局备案.
(二)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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