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 2019-12-02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但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0个工作日 4个工作日 在政务大厅督查科或拨打0857-8330028投诉,毕节市第三纪检组0857-8248975电话投诉.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首次) 市安全监管局 行政许可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令公布)第十九条第一款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五条第四款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20个工作日 4个工作日 在政务大厅督查科或拨打0857-8330028投诉,毕节市第三纪检组0857-8248975电话投诉.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市安全监管局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市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20个工作日 4个工作日 在政务大厅督查科或拨打0857-8330028投诉,毕节市第三纪检组0857-8248975电话投诉. 权限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首次) 市安全监管局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0个工作日 4个工作日 在政务大厅督查科或拨打0857-8330028投诉,毕节市第三纪检组0857-8248975电话投诉.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 市安全监管局 行政许可 《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从高到低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 甲级资质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及颁发证书. 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进行登记. 20个工作日 4个工作日 在政务大厅督查科或拨打0857-8330028投诉,毕节市第三纪检组0857-8248975电话投诉. 权限内兽药 广告内容审查 毕节市畜牧水产局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主席令第22号)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2、《兽药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一条 兽药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兽药说明书内容相一致,在全国重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2013年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附件2中第8项. 20日10个工作日 毕节市畜牧 水产局
电话:8229711 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70公顷及以下的审核 毕节市畜牧水产局 行政许可
1、《草原法》第三十八条 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
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2、《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 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用或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
(一)征用、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核;
(二)征用、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2013年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附件2中第9项. 20日10个工作日 毕节市畜牧 水产局
电话:8229711 单位和个人从事畜牧类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批准 毕节市畜牧水产局 行政许可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4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应当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2013年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附件2中第10项 无规定 7个工作日 毕节市畜牧 水产局
电话:8229711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设立审查 毕节市畜牧水产局 行政许可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十五条 申请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
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
2、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5年贵州省政府令164号)附件2中第16项20日10个工作日 毕节市畜牧 水产局
电话:8229711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毕节市畜牧水产局 行政许可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十六条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发相应的产品批准文号.
2、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5年贵州省政府令164号)附件2中第17项20日10个工作日 毕节市畜牧 水产局
电话:8229711 畜禽定点屠宰证核发 毕节市畜牧水产局 行政许可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