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yy888555 2019-12-04
博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市监处字〔2019〕106号 当事人:惠州市凯景湾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91441322MA4WFY1N2A,名称是惠州市凯景湾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博罗县石湾镇石湾村委会叶屋村咸鱼洲(土名)蓝湾半岛一期,法定代表人关傍景,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万元,成立日期2017年04月24日,营业期限长期,《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4413220131836,主体业态餐饮服务经营者(大型餐馆),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含烧卤熟肉)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不含裱花蛋糕)制售,自制饮品(不含自酿酒)制售,有效期至2023年12月16日.

违法事实: 据当事人供述:"FREIH CUT(菠萝罐头)"是在东莞市石龙德成副食店所购买,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进货单因仓管人员工作失误已丢失,进货了28罐,原是想将"FREIH CUT(菠萝罐头)"用作水果拼盘,但没有使用过,库存剩28罐,食品货值价额共420元. 经查明:当事人具有餐饮服务活动场所,有合法主体资格,已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当事人使用的进口食品"FREIH CUT(菠萝罐头)"的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标准要求的,以上事实有书证、当事人的陈述、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为此,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在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于2019年05月14日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博市监告字〔2019〕106号),当事人在收到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书证、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相关证据:

1、本局《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关傍景《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合法的经营主体;

3、本局《现场检查笔录》1分及证据提取单2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食品仓库发现28罐"FREIH CUT(博罗罐头)"的现场情况;

4、《责令改正通知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被我局扣押的事实和我局已履行法定程序的事实;

定性依据: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认为: 当事人使用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

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规定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和依据: 本案中,当事人无主观恶意,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但食品涉及民众身体健康,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存在一定食品安全隐患.因此,依据《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规定》第十九条"本规定规定的'从轻'、'较重'、'从重'、'顶格'以外的其他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为'一般'处罚情形,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可依法给予一般处罚.根据《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一般"档次是指[(X-Y)*40%+Y]以下至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处罚,本案当事人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对当事人的罚款幅度可在人民币23000元(不含)和5000(不含)元之间.经综合衡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社会影响等相关因素,本着"过罚相当、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 原则,可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上缴国库.

二、没收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标准的进口食品"FREIH CUT(菠萝罐头)"28罐,予以销毁.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农商银行,也可以使用博罗县财政局在我局设置的POS机刷卡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博罗县人民政府或者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

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博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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