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摇摆白勺白芍 | 2019-09-01 |
督促无效的,学校应报告学生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由其责令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入学. 第九条 普通高中学生未按期到就读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入学手续、超过开学报到注册时间2周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学校新生入学编班或其他情况需要重新编班的,应根据招生录取名册或学生注册花名册进行随机、均衡编班.
第三章 学籍建立 第十一条 学校须在小学新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通过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 学籍系统 )为其建立学籍.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及时提供学生真实信息,配合学校建立学生学籍. 第十二条 小学新生学籍建立 1.信息采集.以班为单位组织学生信息采集;
学校统一发放《学生基本信息表》,由家长填写交班主任. 2.信息录入.按学籍系统要求录入学生基本信息. 3.信息校对.学校教务部门将学生基本信息表打印下发给学生家长校对、签字确认,经班主任、学校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存档. 4导入注册.学校教务部门将核准后的学生基本信息导入学籍系统进行注册,系统进行查重与认证. 5.学校审核、上报.系统查重通过后,学校学籍管理员在学籍系统进行审核并上报. 6.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 谁举办、谁负责 的原则,在学校上报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学籍系统完成学生学籍注册审核. 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的处理 因特殊原因未建立学籍的学生,须由现就读学校学籍管理员录入信息,发起非小学新生注册申请,系统进行查重与认证.查重认证通过的,经过学校审核、学校上报和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在学籍系统中生成学籍并获得学籍号;
查重不通过的,应通过学籍系统发起转学申请,办理转学. 无身份证号学生的学籍注册,按教育部、省教育厅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无身份证号学生、港澳台和外籍学生由学籍系统分配临时学籍号.临时学籍号以L开头,与正式学籍号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 第十六条 因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学生,由特殊教育学校(部)为其建立学籍. 第十七条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其学籍建立与当地常住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对待. 第十八条 学籍档案建立 学校应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并逐步完善.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安排专人、专柜管理.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学生基本信息表及信息变动情况的证明材料;
2.学籍变动情况登记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3.综合素质发展信息(学业考试及考查成绩、素质评价信息、奖惩信息,详见附件
2、3);
4.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表等;
5.享受资助信息;
6.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十九条 学生信息变更的处理 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及时向学校申请变更学籍信息.变更学籍信息须提供《居民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学校应在学籍系统及时上传证明材料、发起学籍信息变更申请,学籍主管部门应在接到变更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