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摇摆白勺白芍 2019-09-01

第四章 升学学籍转接 第二十条 升学学籍转接是指将小学升入初中、初中升入普通高中学生的原有学籍分别迁移到初中、普通高中,转为初中、普通高中学籍. 第二十一条 学校和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须在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办理升学学籍转接. 第二十二条 升学学籍转接在系统 招生入学 中进行,基本步骤为招生结果导入→录取新生→调取新生档案. 1.初中招生结果由县市区教育局或学校导入. 2.高中招生结果由市教育局导入. 第二十三条 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一学生学籍转接严格依据县市区教育局审核、市高中阶段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的录取名册进行;

学校违规录取的学生,不予办理学籍转接,所造成的后果由违规招生学校承担.

第五章 学籍异动 第二十四条 转学 转学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转学: 1.学生户籍随法定监护人户籍跨省、市、县迁移或者从农村迁入城镇的;

2.在外就读,需转回户籍所在地入学的;

3.学生法定监护人跨省、市、县工作调动或部队转业回本市安置的;

4.学生法定监护人享受全市企业高层次人才引进优待政策的;

5.孤儿或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父母一方死亡、患严重精神病或重大疾病),法定监护人无监护能力和条件需投亲靠友的;

(二)转学规定 1.学生转学在开学前后一周进行,学期中途不得转学;

原则上各学段起始年级第一个学期、毕业年级最后一个学期不得转学. 2.学校不得强制学生转学,不得接收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就读,不得接收学生借读,不得接收正在休学的学生就读,不得允许转学的学生留级或跳级. 3.转入学校不得对转学学生进行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或测试,不得以学生的平时成绩作为转学的依据. 4.学生转学仅需向转入学校或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供转学申请材料.学校及其主管行政部门办理转学一律在学籍系统进行,不得要求学生或家长提供学籍信息相关的纸质材料(如学籍信息表等),不得要求学生及家长到转出学校及转入、转出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盖章. 5.市中心城区、县级政府所在地相邻学校之间不得转学. 6.普通高中分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非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两类,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可在同类学校之间互转;

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非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但非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学生不得转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 7.学校接收转学学生不得新增大班额,转入学校如果学位已满,义务教育阶段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到有学位的学校.市直学校如学位已满,则由学生现居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相对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 8.本市学籍,因市外学校违规跨市州招收的学生,如不符合转学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学籍转接. 9.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自接到转学申请之日起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办.

(三)转学流程 1.家长或学生提出申请 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或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在网上搜索并下载打印,见附件4),并提供下列证件或材料: 学生因户籍迁移或回原籍就读需转学的,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学生因监护人工作调动或部队转业安置需转学的,提供人事调动或安置手续、房屋不动产权证(租房居住的,提供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和无房证明)等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学生投亲靠友转学的,提供孤儿证或父母一方死亡证明、医院诊断材料. 2.转入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现场审核 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学生的转学申请,应依据转学条件、转学规定和学位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发现资料不全的,要一次性当面告知家长补齐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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