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yy888555 2013-03-24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七条 直接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协议且合同期三年以上,柔性引进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协议(每年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用人单位暂时未能解决住房的,可申请入住人才住房. 第八条 需要使用住房的符合条件人员,须按要求填写《青海省省级人才住房申请表》,并提供其他相关材料.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省直归口部门或省直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后报省人才办,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省人才办审核意见办理入住手续. 第九条 申请住房须提交资料:

(一)青海省省级人才住房申请表;

(二)青海省 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 人选名单;

(三)申请人及共同租住人的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已婚的同时提交结婚证复印件;

(四)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劳动协议)或经营管理责任协议等材料复印件,非公有制单位还需同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条 申请住房办理程序:

(一)填表.由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分别如实填写《青海省省级人才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由用人单位向省直归口部门或省直行业主管部门提交表格和有关资料,归口或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人才办申请住房.

(三)受理.省人才办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人的相关资料.

(四)公示.省人才办将经审批符合入住人才住房条件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人才类型和拟安排住房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可向省人才办反映,省人才办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

(五)分配.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省人才办根据人才层次分配住房,其中杰出人才安排面积160平方米左右住房;

领军人才安排面积140平方米左右住房;

拔尖人才安排面积120平方米左右住房,其他各类高层次创新人才住房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住房面积按照人才住房保障计划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住房按照 高端优先、统筹兼顾、逐步解决 原则,根据住房房源情况,按照杰出、领军、拔尖三类人才层次、引进时间、申请时间及其家庭人口等因素进行综合分配.在房源不足情况下,同类层次人才按单位申请分配时间先后次序予以调配,各层次房源可相互调剂使用.住房分配后,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同用人单位签订《青海省省级人才住房入住协议书》(以下简称《住房协议》).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住房实行合同(协议)管理.房屋分配后,用人单位、申请人凭《住房协议》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三条 《住房协议》应当明确住房所有人与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住房的用途和使用要求,水电费、物业费等相关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明确使用期限、退出要求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四条 原则上《住房协议》签订的最短期限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使用期满如确需继续使用的,应在协议期满1个月前,由使用人通过所在单位再次申请办理续住手续.使用人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需重新签订《住房协议》. 第十五条 住房使用单位在使用人入住期间,应按年度及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水电费、采暖费、燃气费、电视电话宽带费、停车费等. 第十六条 住房按照 经济环保 原则进行一次装修.使用单位和使用人要按照《住房协议》约定,合理使用,不得转借、转租、闲置,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二次装修、扩建、加建或改变内部结构,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住房使用人负有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的义务,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使用人及使用单位要负责修缮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定期对房屋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日常管理及服务工作并建立住房管理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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