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yy888555 | 2013-03-24 |
第四章 退出管理 第十九条 住房使用人有下列情形的,使用单位应主动申报并及时腾出住房:
(一)经审核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准入条件的;
(二)经省人才办取消 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 人选资格名单的;
(三)《住房协议》到期不再续住的;
(四)使用人变动工作后未重新办理住房手续的;
(五)其他需要退出的情形. 第二十条 退出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使用单位向省人才办及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
(二)解除住房合同.使用单位与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理退房手续,终止《住房协议》.
(三)退出房屋.使用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缴清水电费等费用,费用结算至腾退住房当月.退出的过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一条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与用人单位签订《住房协议》时,应在协议中列明下列情形,使用人及使用单位有违反情形的,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可以单方终止履行《住房协议》,收回使用的住房,使用人拒不腾退的,依照法律规定解决: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及以上未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及以上未缴纳费用的;
(三)将住房........